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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提供辦理各類證件的詳細資料,建議辦理之前先做參考,如有疑問也可參考官方網站。

For reference only, if there is any doubt can also refer to the official website。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小孩)

 

證照類別 中華民國護照(小孩)
證照效期 5年
辦理天數 5個工作日
簽證機關 簽證機關: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地址: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2號3~5樓
電話:02-2343-2888
送件領件時間 送件時間:週一至週五早上08:30-下午5:00
領件時間:週一至週五早上08:30-下午5:00
網址 https://www.boca.gov.tw
所需資料

1.

舊護照(1份): 尚未過期者需附上。

2.

身分證正本(1份):滿14足歲需附上。

3.

2吋大頭照片(2張):六個月內彩色白底大頭照(頭頂到下巴距離需3.2至3.6公分之間,需露耳、露眉、不可露齒)。照片背面簽名。

4.

初次申辦護照者,須提供經戶所<人別確認>後之護照申請表格正本。申請人需親自簽名並提供緊急聯絡人資料。

5.

監護人身分證正本(1份): 申請者未滿18歲需附上
6. 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1份): 申請者未滿18歲父母離異需附上
特別備註

*適用未滿14歲的孩童*
【護照表格書寫注意事項】

1.外文姓名及外文別名,請用大寫英文字母書寫。

2.外文姓名拼音,如非中文姓名國語音譯請示證明文件。

3.建議外文姓氏與直系血親或兄弟姊妹拼法相同。

4.外文別名,應符合一般使用姓名之習慣,倘為特殊姓名,請提示證明文件。

【人別確認】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者,必須親自持申請護照應備文件,至任一戶政事務所 臨櫃辦理「人別確認」。 已持有舊護照者,則免辦人別確認。應備文件如下:

1.普通護照申請書乙份。

2.請繳交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彩色白底照片,頭頂到下巴距離需3.2至3.6公分之間。

3.年滿14歲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

4.未滿14歲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請繳驗戶口名簿正本或繳交最近3個月內申請之戶籍騰本並由直系血親尊親屬、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或法定代理人陪同親自辦理,陪同辦理者應繳驗親屬關係。

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或政府機關核發可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正本及影本)。
【更改姓名】

不須附戶籍謄本。

凡因更改中文姓名申換新照者,皆須依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32條相關規定"將原外文姓名列為新照之外文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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