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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佳旅行社員工服務手冊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報到

 

第三章 僱用

 

第四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及請假

 

第五章 工資

 

第六章 福利

 

第七章 獎懲與升遷

 

第八章 勞資雙方契約之終止

 

第九章 退休及職業災害補償

 

第十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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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公司為建立制度。健全組織與管理特依據政府法令規章制定本規則, 本規則未定訂者。依照勞工法令及本公司規章之規定行之。

    第二條:凡受僱於本公司之工作人員均應適用本規則之規定。為特約或兼職人員一合約另訂之。

    第三條:本公司勞雇雙方均應致力職業道德之建立。互為勞資和諧促進而努力。

    第二章 報到

    第四條:本公司新進員工, 精甄選及審查合格後方得僱用。

    第五條:新進人員應於聘用後3日內辦妥下列手續。

    第一款:繳驗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職務上需要須附機車及汽車駕照影本一份>
  2. 第二款:填具公司員工資料卡一份。兩吋照片2張。(護照影本一份)畢業證書影本一份。
  3. 第三款:新進人員試用期間45天。試用考核不合格者無條件予以解僱。
  1. 第六條: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僱用為本公司之職員。

    第一款:曾在公司服務。但被解僱或未經核准而擅自離職者。
  2. 第二款:受通緝在案者。 第三款:受有期徒刑宣告者。
  3. 第四款: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4. 第五款:患有精神病或傳染病著。
    第三章 僱用

    第七條:本公司之職員應遵守公司一切規定。服從各級主管人員之指揮與監督。

    第八條:公司因業務需要得依照勞動契約之約定調動職員工作。員工應予以配合。

    第九條:職員應公私分明。相互尊重。誠懇相處。協力達成公司之經營目標。

    第十一條:職員應盡忠職守。杜絕浪費。提高服務品質。致力於業務之開發。

    第十二條:員工對外應保守業務上或職務上之機密。

    第十三條:職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絡或其他不法之利益。

    第十四條:職員不得以職務上之名義對外做保。

    第十五條:員工未經核准不得經營或受聘從事於與公司業務性質類似之工商業。亦不得請假而往他處工作。

    第十六條:職員應品行儀容端正。維護個人及公司之名譽。

    第四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及請假

    第十七條:職員應依照公司之規定時間上下班。上下班時間:星期一~星期五。早上0900~1230。下午1330~1800。

    第十八條:由於業務上之需要員工於星期六。日。工作者不發給加班費。

    第十九條:所有職員均應簽到。(高階主管另有約定者除外) 第二

    十條:遲到及早退規定。公司設有全勤獎金。員工每人每月不得遲到超過三次(每次10分鐘為限)超過者。全勤獎金取消。

    第二十一條:休假依照人事行政局所頒布之規定予以休假。

    第二十二條:請假規定如下:

    第一款:事假 應於前一日向主管請准。備有齊全之文件者可核定情形。扣全勤。事假一律不發給當日薪資。
  5. 第二款:病假 病假一日須向主管報備。取得公私立醫院之憑證可向公司請假。當日薪資照發。不扣全勤。若未取得證明。薪資照發(全勤取消)
  6. 第三款:婚假 八天.檢附請帖或結婚證書影本一份。
  7. 第四款:喪假 八日。薪資照發。(不扣全勤)
  8. 第五款:產假: 五十六天(含國定假日)
  9. 第六款:年假:另訂
    第五章 工資

    第二十三條:薪資由員工本人與公司於另訂勞動契約時議定之. 第二十四條:薪資每月五日給付。如遇國定假日順延。

    第二十四條:薪資以新台幣給付。

    第二十五條:員工之底薪(依照面談時條定)

    第二十六條:員工另有工作獎金1-10000元不等。經由各項評比發給。評比項目如下:

    第一款:工作態度是否積極
  10. 第二款:上下班出席的情況
  11. 第三款:與其他員工相處的情形。
  12. 第四款:對於旅遊事業的專注
  13. 第五款:對公司的向心力
  14. 第六款:業績的進步程度
  15. 第七款:上班之服裝儀容是否適當
  16. 第八款:學習程度的考核
  17. 第九款:與客戶接洽的態度。
  18. 第十款:各項業務的創意表現。

    第二十七條:如有其他津貼則另訂之。

    第二十八條:業績計算依當時情形另行頒佈業績規定 參考用(採用人頭制.每人頭毛利為650元) 基本業績80/PAX 超過基本業績則每一人頭發給新台幣200元之工作獎金 (本獎金之訂定由主管核定或變更另行公佈)

    第六章 福利

    第二十九條:本公司員工均由公司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和觀光局報異動。對於員工聲譽。商並。殘廢。老年。死亡等之給付。依照政府公佈之(勞工保險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由公司辦理轉請勞保局給付。

    第三十一條:新進員工試用期滿。得參加旅行公會舉辦之票務課程。公司支付訓練費用。

    第三十二條:凡接受領隊。票務。經理仁等有關工會的訓練課程且由公司負擔費用受訓完畢後公司得跟員工另行簽訂合同確保員工繼續於公司服務。 第三十三條:其他獎金

    第一款:端午節依照上半年度營運狀況核發。
  19. 第二款:中秋節依照下半年度營運狀況核發。
  20. 第三款:年終獎金依照全年度營運狀況核發。
  21. 第四款:如有特殊業務獎金則另訂之。
    第七章 獎懲及升遷

    第三十四條:考績每月評比/由經理級以上人員評比。

    第三十五條:考績分為優/甲/乙/丙/丁 五級。

    第三十六條:年終獎金之發放為年度考績評比乙等以上得領年終獎金

    第三十七條:年度考績優等者年終獎金加發20%。乙等者扣20%。丙等乙以下不發放。

    第三十七條:本公司員工經評審合於下列情事之一者另予以獎勵

    第一款:服務勤勞。忠於職守。成績優異堪為員工之模範者。
  22. 第二款:對於危害公司權益之情事。能事先舉發並採防患措施而使公司減免損失者。
  23. 第三款:對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處理得當。保護公司/人員之生命/財產安全者。
  24. 第四款:對於提高業務量。降低成本有貢獻者。
  25. 第五款:其他應予獎勵者。

    第三十八條:本公司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屬實依照情節輕重予以懲戒處分

    第一款:洩漏業務上或職務上之機密。
  26. 第二款:無故拒絕上級指派之職務者。
  27. 第三款:未經承辦人許可擅自翻閱或取走非經管之文書財物者。
  28. 第四款:工作不力。未盡職責。積壓文件督導不周延誤時效致使公司遭受損失者。
  29. 第五款:公司規定參加之教育訓練或講習等。無故缺席或拒絕參加者。
  30. 第六款:承接私件不呈報公司查經屬實依照利潤罰責50倍。
  31. 第七款:一個月內連續曠職2日以上者。
  32. 第八款:以上各項情形嚴重時公司得予開除處分。
    第八章 勞資雙方契約之終止

    第三十九條:本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預告員工終止勞動契約。

    第一款:轉讓或歇業時
  33. 第二款:本公司或所分屬公司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4. 第三款: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35. 第四款:本公司或所屬分公司因不可抗力則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第四十條:員工有重大違規情事。公司得不經緒告予以終止勞動契約(免職)。同時不支給資遣費。

    第九章 退休及職業害補償

    第四十一條:另行修訂

    十章 附則

    本規章於中華民國90年7月1日制定。

    同日起生效實施。

    修訂日期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